蒋贤斌、陈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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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787号案件名称
蒋贤斌、陈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蒋贤斌;陈团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787号原告:蒋贤斌,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存忠,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团结,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原告蒋贤斌与被告陈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蒋贤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贤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贤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蒋贤斌负担。审判员 虞淇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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