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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贤斌、陈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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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787号
  • 案件名称

    蒋贤斌、陈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蒋贤斌;陈团结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787号原告:蒋贤斌,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存忠,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团结,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原告蒋贤斌与被告陈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蒋贤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贤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贤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蒋贤斌负担。审判员  虞淇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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