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国、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2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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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2718号案件名称
陈守国、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守国;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718号原告:陈守国,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福金2号楼。法定代表人:谢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法定代表人:高烈,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守国与被告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陈守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守国承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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