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成、周永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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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1887号案件名称
梁成、周永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成;周永学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1887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被执行人:周永学,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贞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8)黔011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成、周永学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梁成、周永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内容:1、被执行人梁成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应缴纳罚金20000元;2、被执行人周永学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应缴纳罚金20000元。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成、周永学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成、周永学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成、周永学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梁成、周永学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梁成、周永学纳入长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我院现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我院合议庭合议后,同意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我院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黔0112执1887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审判员 曾 浩审判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俊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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