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与祁阳县金桥建材市场广亚铝材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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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459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与祁阳县金桥建材市场广亚铝材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祁阳县金桥建材市场广亚铝材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459号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太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祁阳县金桥建材市场广亚铝材行,住所地,祁阳市金桥建材家居大市场5栋1号。法定代表人:陈迪文。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金桥建材市场广亚铝材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惠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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