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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0483民初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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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3民初5561号
  • 案件名称

    张超、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 审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超;陈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民初5561号 原告:张超,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陈明,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张超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超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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