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0483民初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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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3民初5561号案件名称
张超、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审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超;陈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民初5561号 原告:张超,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陈明,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张超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超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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