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林、陈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318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1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林、陈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林;陈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3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陈科,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特5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杨林申请执行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00元,执行费575.00元。该案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318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10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及查询其民政婚姻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1日向六盘水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到六盘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其未在六盘水缴存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本院,称已达成和解,同意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释明相关权利义务,双方予以认可。2021年8月19日,申请人杨林交纳执行费575.00元。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陈科系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职工,2021年9月2日,本院前往该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000.00元,直至扣完45575.00元为止。2021年8月12日、9月9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根据调取家庭档案卡提示的信息,2021年9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陈科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当事人意见,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清偿本案债务,因工资系预期收入,不能即时清偿债务。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