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石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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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424号案件名称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石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石生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424号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时代先锋****。法定代表人:钱卫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蒋石生,男,1980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石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3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4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蒋石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蒋石生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4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秋儿书 记 员 孟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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