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聚鑫服装设备商行、铜陵庆林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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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935号案件名称
汉川市聚鑫服装设备商行、铜陵庆林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汉川市聚鑫服装设备商行;铜陵庆林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935号申请人:汉川市聚鑫服装设备商行,住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城汉正大道A136-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84MA4D86G40D。法定代表人:任文玲被执行人:铜陵庆林服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栖凤路2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94518588。法定代表人:江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川市聚鑫服装设备商行与被执行人铜陵庆林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庆林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庆林服装有限公司价值13212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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