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娜、肖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83执11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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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11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孟娜、肖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孟娜;肖强;辛会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83执1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娜,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肖强,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辛会敏,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娜与被执行人肖强、辛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款154369.45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鹿 军审 判 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郑红敏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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