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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剑、曾琦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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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90号
  • 案件名称

    刘长剑、曾琦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长剑;曾琦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剑,男性,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曾琦,男性,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刘长剑与曾琦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石审判员 董诗旗审判员 侯晓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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