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肯贝科技有限公司、镇江锐诚精密工具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24号
  • 案件名称

    长沙肯贝科技有限公司、镇江锐诚精密工具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长沙肯贝科技有限公司;镇江锐诚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24号申请人:长沙肯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江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74319598.法定代表人:陶钢。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伟明,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涵,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镇江锐诚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13926146G。法定代表人:戴建平。申请人长沙肯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锐诚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3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沙肯贝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湖南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锐诚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3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15元,由长沙肯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 长 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邹   朗书 记 员 邹朗(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