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闻中、吉林市龙潭区吉达陪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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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357号案件名称
李闻中、吉林市龙潭区吉达陪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闻中;吉林市龙潭区吉达陪练有限公司;宋国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李闻中(曾用名李文忠),男,1959年10月17日生,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吉达陪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宋国义。被执行人宋国义,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闻中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吉达陪练有限公司、宋国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0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331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当下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及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吉达陪练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吉BA8**等共计拾玖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国义名下车号为吉B81F**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账户汇款20000元(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于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立民审 判 员 苏向彬审 判 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迟久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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