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460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米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薛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陕082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薛某某偿还借款8900元;由被执行人薛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某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为此,米脂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薛某某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薛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