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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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460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薛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陕082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薛某某偿还借款8900元;由被执行人薛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某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为此,米脂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薛某某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薛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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