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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应生、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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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2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戴应生、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戴应生;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戴栋梁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231号之一原告:戴应生,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张良平,贵州如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22481。被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财富广场11栋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4031108L。法定代表人:郑书婷。被告:戴栋梁,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审理戴应生与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戴栋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黔0281民初8231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戴栋梁名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账户资金共计82015元予以冻结。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戴栋梁名下账户资金共计8201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支克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欣欣书 记 员 毛晶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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