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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与李正林、张冰洁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4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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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4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与李正林、张冰洁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李正林;张冰洁;李珍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营业场所: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101-102号。法定代表人:唐艳红,该公司安仁营业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正林,男,1992年9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张冰洁,女,1995年6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李珍,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珍、李正林、张冰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珍、李正林、张冰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珍、李正林、张冰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李珍、李正林、张冰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李珍、李正林、张冰洁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额度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划拨到位8383.19元;2.对李珍、李正林、张冰洁的公积金、不动产、工商股权等进行查询,查封了张冰洁名下一台车辆,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李珍、李正林、张冰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李珍、李正林、张冰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约谈后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段小琪审 判 员 李红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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