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琴、程新力等与刘爱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4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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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4843号案件名称
张翠琴、程新力等与刘爱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程新力;程新玲;张翠琴;刘爱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4843号申请执行人:张翠琴,女,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程新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程新玲,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刘爱妹,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张翠琴、程新力、程新玲与刘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爱妹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爱妹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爱妹名下养老金账号,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陶 勇审判员 石录贇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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