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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炎华、蒋小峰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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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803号
  • 案件名称

    金炎华、蒋小峰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金炎华;蒋小峰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803号 原告:金炎华,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蒋小峰,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金炎华与被告蒋小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炎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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