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炎华、蒋小峰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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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803号案件名称
金炎华、蒋小峰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金炎华;蒋小峰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803号 原告:金炎华,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蒋小峰,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金炎华与被告蒋小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炎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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