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古丽·革命、塔城市卓一健身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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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3035号案件名称
阿曼古丽·革命、塔城市卓一健身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阿曼古丽·革命;塔城市卓一健身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3035号原告:阿曼古丽·革命,女,199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市卓一健身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经营者:王少冬,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原告阿曼古丽·革命与被告塔城市卓一健身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阿曼古丽·革命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曼古丽·革命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曼古丽·革命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4元,减半收取计72.72元,由原告阿曼古丽·革命负担。 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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