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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古丽·革命、塔城市卓一健身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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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3035号
  • 案件名称

    阿曼古丽·革命、塔城市卓一健身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阿曼古丽·革命;塔城市卓一健身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3035号原告:阿曼古丽·革命,女,199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市卓一健身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经营者:王少冬,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原告阿曼古丽·革命与被告塔城市卓一健身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阿曼古丽·革命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曼古丽·革命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曼古丽·革命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4元,减半收取计72.72元,由原告阿曼古丽·革命负担。    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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