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贵阳旭日晟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02执33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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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执3381-2号案件名称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贵阳旭日晟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贵阳旭日晟商贸有限公司;代峥;杨云燕;杨达康;王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02执3381-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46号。法定代表人:谢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贵阳旭日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建国巷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周德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代峥,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杨云燕,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杨达康,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王舒,女,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雅支行申请执行贵阳旭日晟商贸有限公司、代峥、杨云燕、杨达康、王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于2021年4月3提起网络查控,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二次网络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杨达康、王舒名下有存款并已冻结,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杨达康名下有房屋三套及车辆一辆,我院已在登记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现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忠庆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 陈远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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