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学忠、那木巴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6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7执659号
  • 案件名称

    张学忠、那木巴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学忠;那木巴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忠,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和静县。    被执行人:那木巴图,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和静县。    本院在执行张学忠与那木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新2827民特12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学忠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那木巴图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学忠与被执行人那木巴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那木巴图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5000元,2021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15000元;剩余的案款2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学忠,即了结本案;2、申请执行人张学忠于2021年9月27日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那木巴图未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执行人张学忠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7执6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明审判员    李亚东审判员    达仁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书记员    彭次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