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吉美、马如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6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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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677号之二案件名称
廖吉美、马如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廖吉美;马如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吉美,女,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被执行人:马如意,女,1992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关于廖吉美申请执行马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如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如意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马如意偿还申请执行人廖吉美的欠款人民币62800元;向申请执行人廖吉美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5元及申请执行费842元。被执行人马如意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9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马如意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马如意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已依法扣划1517.6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马如意名下有蒙迪欧牌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无法处置;查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5月10日,向廖吉美发出举证通知书。2021年5月11日向马如意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向贞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如意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马如意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马如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廖吉美,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马如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廖吉美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廖吉美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1282.36元,被执行人马如意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被执行人马如意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85元及申请执行费842元,应当继续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廖升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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