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冠粮油有限公司与王仁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保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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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保125号案件名称
重庆惠冠粮油有限公司与王仁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惠冠粮油有限公司;王仁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保125号 申请人:重庆恵冠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州一路1号附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DAC88R。法定代表人:朱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华,男,1955年9月11日生,汉族,系重庆恵冠粮油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王仁蜀,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恵冠粮油有限公司与王仁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重庆恵冠粮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仁蜀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作出(2021)渝0237民初39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恵冠粮油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恵冠粮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仁蜀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在冻结期限内,请暂停支付,超出部分或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由本院依法审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及其相应材料;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诉讼案件审结后,申请执行人即权利人依法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并将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执行局。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罗书 记 员 杨晓玲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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