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喜珍与杨五满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6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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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611号之二案件名称
欧阳喜珍与杨五满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欧阳喜珍;杨五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6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欧阳喜珍,女,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杨五满,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欧阳喜珍与被执行人杨五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喜珍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向被执行人杨五满司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1日、8月23日、9月20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已于2021年9月1日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6月23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屋信息;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杨五满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0934.42元,未受偿,还需继续执行的标的为310934.4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存在事实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红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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