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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武、何宗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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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62号
  • 案件名称

    丁传武、何宗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丁传武;何宗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丁传武,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浙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何宗毛,男,1956年1月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传武执行人何宗毛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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