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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湘华、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81执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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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589号
  • 案件名称

    陈湘华、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湘华;湘乡市自然资源局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81执158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湘乡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湘华限期腾地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038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湘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乡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湘乡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法规决字[2018]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乡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湘华签订了腾地协议,被执行人陈湘华自愿腾退房屋并腾交土地,该案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湘国土资法规决字[2018]5号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湘乡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法规决字[2018]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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