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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燚彪、马庆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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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659号
  • 案件名称

    王燚彪、马庆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燚彪;马庆锋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659号原告:王燚彪,男,200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马庆锋,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王燚彪与被告马庆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燚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燚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燚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燚彪负担。审判员  贾桃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田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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