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明、肖忠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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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994号案件名称
肖华明、肖忠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肖华明;肖忠明;何晚云;陈柏仔;肖六保;陈文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994号被执行人:肖**明,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茶陵县。被执行人:肖忠明,绰号黑六,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茶陵县。被执行人:何晚云,绰号胖子,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茶陵县。被执行人:陈柏仔,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案发前家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肖六保,绰号结子,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案发前家住茶陵县。被执行人:陈文锋,绰号板牙、干狗,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家住茶陵县。被执行人肖**明、肖忠明、何晚云、陈柏仔、陈文锋犯盗窃罪,肖六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224刑初273号、(2018)湘0224刑初1号二份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由刑庭移送执行,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之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6日、5月20日、6月10日、7月2日、8月3日、8月30日、9月27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房屋信息等情况,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9日对各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8600元,已执行到位12319.67元,剩余标的款226280.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贺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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