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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通纯、李敏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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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811号
  • 案件名称

    贾通纯、李敏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贾通纯;李敏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贾通纯,男,1991年07月19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敏媛,女,1994年09月0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贾通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敏媛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926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敏媛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股息红利、收益保险等,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李敏媛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李敏媛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进行调查,村委也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敏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926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李敏媛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敏媛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陈少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家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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