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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孙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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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402号
  • 案件名称

    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孙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孙键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402号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中心街。法定代表人:赵艳军,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键,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与孙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瑞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凤娟书 记 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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