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孙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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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402号案件名称
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孙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孙键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402号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中心街。法定代表人:赵艳军,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键,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与孙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瑞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凤娟书 记 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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