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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初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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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初564号
  • 案件名称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64号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经营者:卜星星。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并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然审 判 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冯桂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 薇书 记 员  杨 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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