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晚玉、刘庆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1执6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1执652号
  • 案件名称

    王晚玉、刘庆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晚玉;刘庆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王晚玉,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庆祥,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晚玉与被执行人刘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3900元,执行到位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庆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财付通和阿里巴巴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庆祥名下车牌号为湘K×××××的一台车辆(车辆未实际控制)外,未发现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刘庆祥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庆祥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晚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庆祥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晚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文华审判员  邹卷澜审判员  陈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