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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文斌、孙小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3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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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3911号
  • 案件名称

    辛文斌、孙小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辛文斌;孙小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3911号 原告:辛文斌,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孙小宁,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辛文斌为与被告孙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文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文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文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文斌负担。 审判员韩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张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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