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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922执135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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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922执1351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斌;韩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922执13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邵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思楠,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胡斌。被执行人:胡斌,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执行人:韩巍,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本院在执行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与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斌、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9执监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湘0922执1351号执行案件按销案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文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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