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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敬臣、初保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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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329号
  • 案件名称

    芦敬臣、初保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芦敬臣;初保福;王晓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芦敬臣,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执行人:初保福,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敬臣与被执行人初保福、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保险、工商总局、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哈尔滨不动产局、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3家)、地方性银行(13家)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国民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何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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