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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06刑初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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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刑初146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6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衡雁检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经营一家“XXXX”夜市,被害人彭某、陈某夫妻在“XXXX”夜市隔壁经营了一家“XX”夜市。李某认为彭某抢了他的客人,2021年5月1日23时许,李某到“XX”夜市找彭某理论,见对方不搭理,李某动手挑衅,彭某便用不锈钢长勺敲打了李某额头,致其头部出血,李某便抄起灶台上的热锅往彭某身上泼,锅里的热油将彭某和陈某以及李某自己烫伤,经鉴定,彭某、陈某、李某的伤势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彭某、陈某的各项损失148888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彭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曾某、刘某2、唐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衡仁济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239、252、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时亦认罪认罚;案发后,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欧阳慧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文 名 远代理书记员 梁 雨 琴校对人:文名远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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