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阿克苏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德盛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何涛、王荣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3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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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3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阿克苏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德盛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何涛、王荣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阿克苏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盛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何涛;王荣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钢材市场商铺1-18号。 法定代表人:于月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克苏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团结东路东苑小区1幢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德盛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塔北路4号第一师党校宾馆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王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涛,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王荣伟,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德盛宏昌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担保人:陈德胜,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盛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何涛、王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乌仲裁字第05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苏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盛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何涛、王荣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96,275.67元,案件执行费26,362.76元,本案合计执行2,422,638.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7,423.5元,其中案款21,060.74元、执行费26,362.76元,对剩余的2375214.93元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盛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何涛、王荣伟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西塔尔·胡都尤木审判员 阿不都尼牙孜·卡得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阿卜杜艾尼·阿卜来提书记员 亚力坤·亚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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