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英、刘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7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58号案件名称
张兰英、刘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兰英;刘涛;刘延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英,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人,现住上海市嘉定南翔永翔家苑。被执行人:刘延峰,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申请执行人张兰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刘涛、刘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95847元;因被执行人刘涛、刘延峰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兰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涛、刘延峰已将全部案款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涛、刘延峰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