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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颐、姜晓东等贪污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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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911号
  • 案件名称

    王婧颐、姜晓东等贪污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婧颐;姜晓东;董辉
  • 案件缘由

    罚金;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911号被执行人:王婧颐,曾用名任庆榕蔓,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姜晓东,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董辉,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关于王婧颐、姜晓东、董辉罚金及违法所得追缴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2民初9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王婧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扣除七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姜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扣除六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董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扣除二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婧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姜晓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董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元,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由于被执行人王婧颐、姜晓东、董辉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8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藩*审 判 员 齐 国 峰人民陪审员 王 登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丽 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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