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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勃、周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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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344号
  • 案件名称

    彭勃、周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彭勃;周福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344号原告:彭勃,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强,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彭勃与被告周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彭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福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勃撤回对被告周福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彭勃负担。审 判 员 周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遥书 记 员 徐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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