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勃、周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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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344号案件名称
彭勃、周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彭勃;周福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344号原告:彭勃,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强,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彭勃与被告周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彭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福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勃撤回对被告周福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彭勃负担。审 判 员 周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遥书 记 员 徐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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