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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钊、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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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593号
  • 案件名称

    周世钊、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世钊;郑贤伦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593号原告:周世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郑贤伦,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周世钊诉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周世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世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理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景野书 记 员 余晓雨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593号原告:周世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郑贤伦,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周世钊诉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周世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世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理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景野书 记 员 余晓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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