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钊、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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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593号案件名称
周世钊、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世钊;郑贤伦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593号原告:周世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郑贤伦,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周世钊诉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周世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世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理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景野书 记 员 余晓雨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593号原告:周世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郑贤伦,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周世钊诉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周世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世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理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景野书 记 员 余晓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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