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太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8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802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太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太金;北京浩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802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太金,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北京浩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上甸子村上甸子6号甲。法定代表人:谢维会,执行董事。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太金、北京浩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胜昕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善坤、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054号 下一篇 周世钊、郑贤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