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泽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7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714号案件名称
盱眙县泽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盱眙县泽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晶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714号原告:盱眙县泽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93769917Y,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海通建材城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牛泽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晶晶,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关于原告盱眙县泽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盱眙县泽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盱眙县泽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泽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星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瑾平、张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196号 下一篇 齐英民、李天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民终2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