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英民、李天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民终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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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终2155号案件名称
齐英民、李天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齐英民;李天德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民终2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英民,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德,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义,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英民因与被上诉人李天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英民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齐英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英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齐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娟审判员 朱俊芬审判员 席 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 超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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