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瑾平、张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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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3196号案件名称
肖瑾平、张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肖瑾平;张辉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3196号原告:肖瑾平,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导导,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军,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肖瑾平与被告张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肖瑾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瑾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瑾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肖瑾平负担。审 判 员 曾晓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倩波书 记 员 张 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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