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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瑾平、张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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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3196号
  • 案件名称

    肖瑾平、张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肖瑾平;张辉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3196号原告:肖瑾平,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导导,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军,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肖瑾平与被告张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肖瑾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瑾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瑾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肖瑾平负担。审 判 员 曾晓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倩波书 记 员 张 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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