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华忠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96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96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华忠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华忠;农美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菊梅,女,该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赵华忠,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农美利,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华忠、农美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赵华忠、农美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3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执行和解,和解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104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涛、王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03执恢253号 下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行、康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08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