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华忠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96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9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华忠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华忠;农美利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菊梅,女,该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赵华忠,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农美利,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华忠、农美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赵华忠、农美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3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执行和解,和解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104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