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行、康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08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087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行、康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行;康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法定代表人:田蓓。被执行人:康敏,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行与被执行人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湘长仲裁字第23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作出(2021)湘01执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院执行的(2020)长仲裁字第2305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行与被执行人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行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3日、8月27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康敏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康敏名下位于天心区,但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康敏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日向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康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康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1175835.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贺正勇书 记 员 周剑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华忠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966号之一 下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4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