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迅立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曹向红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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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893号案件名称
怀远迅立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曹向红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怀远迅立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曹向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893号申请人:怀远迅立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新怀魏路颐景花园小区C2栋S1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N57RP51。法定代表人:胡巍。被申请人:曹向红,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怀远迅立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向红名下的网络资金2000元,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2000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迅立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向红名下的网络资金2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怀远迅立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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