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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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949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114号,租住机构代码214595556。法定代表人:董大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江河大厦2902室,组织机构代码231122195。法定代表人:李灿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履行(2020)黔0112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黔011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审判员 曾 浩审判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俊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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