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94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9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114号,租住机构代码214595556。法定代表人:董大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江河大厦2902室,组织机构代码231122195。法定代表人:李灿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履行(2020)黔0112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黔011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审判员  曾 浩审判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俊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