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阳农牧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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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201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阳农牧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东阳农牧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阳农牧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东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华联社区三联工业区13栋1号楼503,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403007488580313。法定代表人:陶延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307217506318569。法定代表人:唐国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1222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阳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都属于到期债权。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现已处于停业状态,已无力清偿到期债款。现因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瞿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佰云书 记 员 姬星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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