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莲、梁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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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645号案件名称
张秀莲、梁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秀莲;梁顺龙;梁丹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女,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聂家村。被执行人:梁顺龙,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执行人:梁丹青,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莲与被执行人梁顺龙、梁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顺龙、梁丹青现金10342元,该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借款9692元,收取诉讼费650元。被执行人梁丹青出具还款承诺书,现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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