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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莲、梁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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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645号
  • 案件名称

    张秀莲、梁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秀莲;梁顺龙;梁丹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女,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聂家村。被执行人:梁顺龙,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执行人:梁丹青,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莲与被执行人梁顺龙、梁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顺龙、梁丹青现金10342元,该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借款9692元,收取诉讼费650元。被执行人梁丹青出具还款承诺书,现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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